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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与提单

2021-04-24 06:45:27 66云链公众号

《专家谈仓单》栏目第1篇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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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杨农,中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数字仓单高级顾问 、江阴恒阳物流集团数字仓单高级顾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联网技术与应用专业委员会专家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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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最高级形式”的仓单交易,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其实在西方社会,开银行和开仓库的被信任度也是一样的,可以说仓储业是一个类金融行业。


仓单(Warehouse receipt)的概念完全来自西方,来自远古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仓单是一个完全由法律赋予的概念,以至于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内,仓单内在含义的解释也不一样,但是这其中有一个基本一致的概念,就是“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最新的《民法典》也遵循了这样的基本定义。


是否叠加货权的概念,在仓单的法律定义里是各国对仓单定义的差异之一。加入货权凭证(The documents of title)定义的法定仓单其基本的要求,使仓库有义务保持货源的唯一和可信,这个做法在美国是常规的法定要求。而在英国等国的法律体系中则没有这种要求,这与历史上仓单应用的场景有关。一旦确立了仓单的货权属性就给仓单所对应货物的追溯(Identity Preserved)提供了条件。货物溯源所附带的货权溯源在仓单记载事项上就成为了特征,这种特征在后续的仓单交易中提供了巨大的便捷和效率。就世界范围内而言,仓单交易是大宗商品贸易的主流,也是大宗商品金融服务的主流,尤其大宗散装货物更是如此。


和仓单不同的,提单(Bill)源自传统的国际海运行业的操作流程, 提单的货权属性要远远大于其他的商业单证。银行跟单信用证的应用,使得提单的货权属性更加透明和可靠。在国际上,提单是货权凭证(The documents of title)这个概念是不言而喻的,也是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中没有歧义。


已经在中国实施的《民法典》在其《合同》编的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910条指出:“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这段话明确地告诉我们,在中国的法律规制内没有定义仓单是“货权凭证”。同时在第909条对仓单的要素,做了细致的规定。这样的细节规定在法典中是不多见的,也未见对其他权利凭证如此做规定。在《物权》编的第十八章《质权》第440条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出质的权利中明确提及仓单和提单。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在中国,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没有对仓单所指向的货物权属,做出任何法律强制性的要求。还有一个需要提示的就是在《仓储合同》一章同时提及“提货单”,但是法律对提货单没有做任何解释性的说明,在《仓储合同》章提及的“提货单”并不是运输环节的“提单”。


在接下来的系列文章里,我们将会就仓单和仓单所涉及的应用进行阐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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