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资讯中心
首页 > > 新闻详情

仓单质押融资最易被忽视的风险:仓单≠货权凭证

2021-05-19 02:56:15 张帆

10.webp.jpg

作者简介:张帆,中化能源科技数字仓单事业部总经理、中国注册会计师、10余年石化供应链管理经验

11.webp.jpg

欢迎大家回来!今天呢,咱们接着前三讲的内容,继续探讨仓单的基本概念。在前面三讲,通过区别仓单与提单以及仓单质押与动产质押,初步了解了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并没有对仓单所指向的货物权属做出界定,那究竟什么是货权?大宗商品交易涉及哪种货权?仓单和货权的关系是什么?本文咱们着重来聊聊。

在中国境内市场,受制于市场环境,物权担保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商品难以有效确权,虚假仓单与重复质押融资事件频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仓储企业一般都默认存货人就是“货权人”,将有权占有货物等同于有权处分货物,混淆了仓单与货权证明的概念。

01  物权概念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

12.png

其中,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3.webp.jpg

而且担保物权又分为三类: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4.png

02  物权与货权关系

物权是法律概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我国,一般而言,动产是以谁控制了某物作为公信的所有权者,而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但登记需国家公权机关确认后方可生效,一般指房产和车辆。

而我们探讨的货权,指的是交易中的货物。一般而言是动产。货物的权属是没有国家机关进行登记的,一般在仓库的阶段由仓储机构受托占有,开具的仓库凭证一般就是仓单。

由此可见,货权是物权的子集。

03  仓单与货权的关联

回到第三方石化仓储行业,仓储企业与存货客户的关系本质上是基于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和“存货人”关系,而存货人有时并不拥有对仓储物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特别是存货人仅有占有权、无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仓储企业如果贸然开立仓单,就会存在卷入货权纠纷的风险。所以就仓单而言,除非有其他的文件佐证,否则它不是货权凭证。

关于此类实际场景及风险应对,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仓单运营涉及的法律与实操部分)进行介绍,敬请关注。


8.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