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6 06:56:03 zhaisen
担保物权登记的边界
问:登记的物权是什么?
答:担保物权(参见往期《仓单质押融资最易被忽视的风险:仓单≠货权凭证》)。注意,不是所有权。
问:登记的责任是什么?
答:由当事人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注意,人民银行只是形式审查,实际上也不具备实质审查的条件。
问: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答:主要作用是证实善意取得仓单质权的“善意”;次要作用是在一些情况下作为仓单质权设立的生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经了解,所谓“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本意是没有实体形态的电子仓单,但由于表意含混,预计后续还会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问:登记的缺陷是什么?
答:缺少仓单的产权根基。更好的制度设计需要上游思维,要“治未病”。担保登记只解决了仓单融资一个点上的问题,如果仓单本身的所有权存在瑕疵,“善意”只能一定程度上保护质权人,但整个生态体系难免会纠纷不断。
产权登记的探索
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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