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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0-12-30 01:58:54 zhaisen

关于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

津自贸发[2020]6号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持续构建现代化、全球化、智能化供应链体系,根据《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等精神,结合天津市产业基础和供应链体系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

(一)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加强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密切服务实体经济,强化普惠金融功能,在自贸区内围绕产业供应链的资金融通提供优质服务。鼓励设立服务于供应链金融的特色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机构。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可控、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模式创新、产品创新的特色化金融服务。

(二)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在自贸区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真实交易的应收应付款项、仓单货单、商业票据、购销合同等,探索开发服务于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

(三)推动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贸区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事业部和特色分支机构,增强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力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完善风控体系建设,创新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更多信贷资源向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在自贸区为盘活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开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存货资产证券化。

二、重点支持动产质押融资类新型供应链金融创新

(一)支持数字仓库建设和“可信仓单”业务开展。支持和鼓励自贸区仓储物流企业开展仓库智能化改造,打造数字仓库。鼓励自贸区企业依托数字仓库基础设置和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保障货权真实性和唯一性,开展“可信仓单”相关业务。

(二)支持依托“可信仓单”开展动产质押融资和交易流转。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自贸区依托“可信仓单”质押,对货权所属企业开展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基于仓单在产业链中的综合价值确定融资抵押率,放大融资规模;引导自贸区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专注于服务产业客户,开展以仓单为标的的交易与流通,提升仓单变现能力和价格发现能力,为融资提供价值尺度,为资产处置提供变现场所。

(三)支持开展基于仓单的场外期权等风险管理业务。在自贸区引入场外风险管理金融工具,解决企业风控锁价需求,打造“数字仓库+可信仓单+融资+交易+场外风控”的“五位一体”大宗商品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具有完整闭环的生态体系。

(四)积极打造新型动产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自贸区内具有仓库管理、信贷承载能力和大量贸易伙伴资源的大型企业打造平台型企业;支持具有强大金融科技和物联网实力的企业建立供应链金融产品标准,推广供应链金融创新服务模式。

三、营造发展供应链金融良好市场环境

(一)积极开展与在地金融基础设施合作。促进中小微企业依托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订单、存货等进行融资。支持天津金融资产相关交易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底层资产的产权交易服务,提高非标资产的流转效率,增强中小微企业资产流动性。

(二)加强供应链金融前瞻性研究。研究成立天津自贸区供应链金融协会,通过协会整合各方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探索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研究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等组建行业自律组织或学会研究组织,深入研究国内外供应链金融发展经验,在体系建设的软硬件等方面研究制定行业标准。支持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开展供应链金融领域课题研究,为天津自贸区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推动供应链金融领域应用金融科技。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提升信息挖掘、信用评估、风险监测预警等环节的科技含量和安全性,以科技手段赋能供应链金融服务。

(四)鼓励设立供应链金融领域基金。研究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设立供应链金融子基金,鼓励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领域投资基金,通过夹层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自贸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尤其 是民营上市公司在产业链条上并购重组、增强资产流动性,为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四、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控和管理

(一)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支持在自贸区设立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措施,集合行业力量建立供应链金融产业风险防控体系,形成供应链金融行业操作规范和风控准则,引导成员单位合规经营、严控风险,加强行业交流,共同推动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强供应链金融管理工作。自贸区内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各项金融服务应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杜绝无相关资质的企业以供应链金融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应依法合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科学的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防范核心企业基于关联交易或虚假贸易的自融行为,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等风险。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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