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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数字仓单中感知物流的物联网数据真实性?

2021-10-22 18:24:09

【导语】即将于2021年8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将确认区块链存储数据具有推定上链后未经篡改的效力,并明确上链存储前数据要从“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几个方面对源数据进行真实性的判断。那么,数字仓单如何保证感知物流的物联网数据的真实性呢?本文从“第三方独立物联网信道“的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解读。

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规则中,确定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确认了区块链存储数据具有推定上链后未经篡改的效力,并分别明确了上链后数据真实性和上链前数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数据闭环

是建立数字仓单信任的关键环节

业内数字仓单平台基本上都基于区块链技术实现,关于数字仓单的内涵在66云链发布的仓单系列文章中已经研究的比较透彻。
参照《规则》约定,上链存储前数据要从“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几个方面对源数据进行真实性的判断。在供应链数字化过程中,物联网对物流的感知赋能最直接、最具代表性。通过物联网得到更加可信、可靠的物流感知数据,是“四流合一”中最具备“真实性“的数据流;进而通过可信的物流数据,对其他“三流”进一步印证和协同,实现可信的数字供应链。这个逻辑,对于作为供应链主要环节之一 的数字仓单平台同样适用。

第三方独立信道中立的角色

增信数字仓单

那么,对于数字仓单,又如何能更好地保证感知物流的物联网数据的真实性呢?我们认为,第三方独立信道是目前较为可行的方案,即在一定的标准约定下,通过对仓库关键节点的独立第三方数据进行采集,经一定的数据增信手段以后,再将数据上链,保证了仓单物联网数据在上链前的真实性。
所谓独立三方,主要包括物联网终端设备(传感器)、物联网连接、物联网平台三个部分,应该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对于设备参数、配置、数据传输和存储,都具备相对中立、独立的运营模式,且具备一定的数据见证和增信能力。

Comunication

通信运营商成为第三方独立信道最合适的角色

第一

运营商在供应链环节中,是一个相对“中立“的角色,不属于供应链的任何节点;

第二

运营商的数据平台具有天然可信的基因,比如人联网场景下的通话记录常常被用来做司法举证,这些通话记录通常由运营商提供并认定;

第三

运营商还拥有数据传输的承载网络,为数据增信、真实性见证提供了丰富的手段。

其中,联通数科物联网团队针对供应链场景下的物联网增信需求,自主研发了可信物联网平台,支持上百种常见的物联网协议,支持存量、新建的各种物联网设备高效、低成本接入到该平台,实现统一认证、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等增信能力,同时也利用联通丰富的物联网生态能力,打造了大宗、冷链等领域涵盖运输、仓储场景的一系列物联网解决方案。详见<数字仓单背后的“5G可信物联网数据源”力量>一文
区块链数字仓单的独特特点,在供应链数字化进程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价值,随着《规则》的发布和实施,三方独立信道为区块链数字仓单在司法举证角度提供了满足“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真实性证明的元素,使仓单的可流转性更强,未来将带来更多的产业互联网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