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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第一批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

2021-11-12 10:00:39

近日,四川省拟认定的化工园区名单(第一批)公示, 公示时间: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0月28日。
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第一批)(排名不分先后)

注:按照《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命名规则,对拟认定化工园区进行了新命名。
2021年5月11日,《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拟申报认定为化工园区的产业园区,应满足14个条件。

认定条件
拟申报认定为化工园区的产业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园区依法设立、手续完备,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明确承担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机构,并加强能力建设。

  • (二)园区应依法编制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四至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 (三)园区应具有法定效力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 (四)园区布局与人口集中的城市主城区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卫生防护的相关规定。

  • (五)园区应建立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及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等规范文件要求的项目准入、退出机制。

  • (六)园区与长江干支流岸线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成区连片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符合布局合理、用地节约集约要求。

  • (七)园区应具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建立必要的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应急预案、消防站、应急救援物资库、安全应急救援队及装备、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依托医疗机构开展应急救援。

  • (八)园区应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关怀体系,制定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管理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和工作方案。

  • (九)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建设率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

  • (十)园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应具备相应的卡口、岗亭、道闸或相似交通管控及防侵入能力的设施,具有能监控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轨迹的监控设施。

  • (十一)园区应具有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园区高空瞭望视频监控、重点道路和路口视频监控、企业危险场所视频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监测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控覆盖率达到100%。

  • (十二)园区及其企业应具备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100%收集、100%安全贮存及处理处置的配套能力(可结合化工园区外处理处置能力)。

  • (十三)园区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环境质量监测、园区颗粒物及光化学组分自动监测监控、企业固定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监控(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用电监控)、企业清净下水排放口自动监测监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等,污水处理厂排口下游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化工园区毗邻敏感目标的,还需建设敏感目标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定期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有关监测监控数据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定期发布园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园区建成工业废水收集处理系统、企业工业废水纳管率达到100%,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无组织排放控管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要求,涉及石化、化工、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LADAR(泄露检测与修复),建设废水、废气和土壤特征污染物名录库。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

  • (十四)园区应建立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池、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等,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监督管理
认定工作只对相关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的条件进行认定,被认定的化工园区不改变原有隶属管理关系和管理机构级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化工园区属地管理服务工作。
  • 被认定为化工园区的,遵照化工园区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等有关规定开展风险排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应进入认定化工园区,禁止在认定化工园区外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 被取消化工园区认定的,按属地原则依法依规并按有关要求严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依法关停并转,园区予以转型。

  • 未认定为化工园区的化工产业集中的园区,按属地原则依法依规加强监管,严格产业项目准入,对照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标准,加强建设和整治。

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等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化工园区申报、认定、考核、运行、退出等实行全流程管理、闭环管理和动态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相关省级部门每两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复核工作,复核合格的,保留化工园区认定;复核不合格的,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环保事故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取消化工园区认定。
来源:四川工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