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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进步有效推动了数字仓单的发展

2022-05-18 18:12:19

在我国,关于仓单的规范分布在《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多项法律中,而《民法典》将原有的众多相关规范进行整合,基本上继承了原有的规范内容,但也有部分细微的变化,66云链通过本文详细解读下《民法典》对数字仓单行业的影响。

 

在原有的各项法律规范中,既规定仓单可以转让或者出质,具备物权凭证的属性,又规定仓单的出具和凭仓单交付货物是由仓储合同约束下的保管人的义务,具备债权凭证的属性,因此仓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是没有明确定义的,不利于仓单在资本市场使用和流通。

 

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立了仓单的物权属性。仓单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一种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受让人可以凭仓单提取货物。这一系列立法,对仓单真实性唯一性认证、数字仓单的背书交付(通讯、电子印章、存储)、仓单保险等的实质性技术和专业服务提出了巨大需求,给予金融和交易市场用户根据商业银行法、电子商务法购买仓单认证、保险服务和相应的技术设施提供了合规性依据和支持。

 

仓单作为物权凭证定义对仓单金融非常重要,因为物权凭证在法律上不仅仅代表了所有权,还包括使用权、他物权等,将仓单作为物权凭证,有利于仓单质押和交易。这样说起来可能还是比较模糊,通过房产证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对比就可以比较形象的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了,房产证是物权凭证,而房屋买卖合同是债券凭证。

 

而几年来随着物联网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仓单已经普遍在实务中得以应用。数字仓单的转让和出质的方式虽然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但目前实务界、司法界普遍认可的稳健做法是通过在数字仓单系统中的交付背书来实现的,从而保证数字仓单的唯一性并能够保证数字仓单为新的权利人所控制。在仓单系统中,当仓单持有人以高信用的国标仓单出质时,由出质人先行签章背书,经仓储保管人签章确认,并由质权人背书后,仓单处于被背书人即质权人的控制下,同时在高信用国标仓单系统中仓单的的公示状态变更为已出质。对于数字仓单交付过程中形成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在《电子签名法》第14条中已经得到解决,即“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一切商业行为、科技进步都需要法律的支持,《民法典》和《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虽然还有很多法律细节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目前至少对数字仓单的合法性有了一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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