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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修订要点

2023-10-09 09:49:16

近日,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仓协”)与华夏银行在北京联合举办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修订工作的金融机构专家座谈会。会上中国仓协姜松秘书长介绍了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的修订背景,汇报了两次法律专家研讨会及一次期货与现货仓单交易专家座谈会后研讨的成果。

本次研讨会讨论关于仓单标准修订的重点问题如下:

01

明确仓单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现货仓单与期货仓单的出具和流转活动。

“仓单”的识别问题是所有工作的基础,标准的作用,是解决什么是仓单的问题。同时与现行法律相衔接,明确是为所有仓单均应具备的基本要素与格式要求提供规范。

02

明确“仓单”,与入库单、存货清单等其他单据进行区分

 

仓单:保管人在与存货人签订仓储合同且已收到仓储物的基础上出具的,具备规定要素与格式的,并经登记的,仓单持有人据以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凭证。

修订后的“仓单”定义,更加强调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具备规定要素与格式的;二是,仓单需要进行登记;三是,强调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凭证。

03 明确“仓单出具人”术语

 

仓单出具人:仓储设施与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并具备出具仓单资质的保管人。(仓单出具人与保管人为同一法人组织)

出具仓单,是保管人的法定义务或权利。《民法典》第908条明确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原标准中仅涉及保管人,为了强调出具仓单是保管人的法定义务或权利,且考虑到实务中,有时会出现保管人为分公司的情况 ,而仓单出具方必须是法人,因此,标准修订增加了仓单出具人的概念,并注明,仓单出具人与保管人须是同一法人企业主体,且对仓单出具人提出了在仓储设施和服务能力方面的要求

04 新增“仓单的基本要求”

 

仓单生效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仓单应有仓单出具人的签章;仓单应列明仓储物的情况;仓单应列明存放仓储物的仓库位置及具体库位;仓单应标注唯一编码,具有唯一性;仓单应进行登记,列明登记机构名称;仓单应符合相应的格式。

05 明确“仓单类型”,明确电子仓单相关要求

 

仓单类型:按出具形式不同,可分为纸质仓单与电子仓单。

根据《民法典》的要求,仓单仅指可流转的仓单。在市场中,仓单有多种分类方式,主要包括期货仓单与现货仓单、记名仓单、无记名仓单、指示仓单等。在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文件中,分别有对“有权利凭证”“无权利凭证”等规定,且要素中分别对纸质和电子仓单提出不同要求,因此,将仓单分类更改为“纸质仓单”“电子仓单”。

06 对《民法典》八类法定必要记载事项进行分类,明确必备要素与可选要素

 

标准将必备要素与可选要素分开,其中必备要素共31项,仓单正面必备要素20项,仓单背书面必备要素11项,包含:(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四)储存场所;(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上述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构成有效仓单。

可选要素共17项,包含:(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上述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记载,虽然影响仓单本身的质量,但不影响确认仓单性质,因此,将其列为可选要素,供市场自行选择。

07 补充和细化了仓单要素,强调期货仓单与现货仓单规则的统一性

 

(1)明确仓单应进行登记,并记载登记机构、登记时间

仓单登记时间:纸质仓单应填写完整日期;电子仓单登记日期应由登记系统自动生成,宜精确到秒。

仓单信息登记 :在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登记的,应填写企业自有信息系统名称;在交易所登记系统登记的,应填写交易所名称;在第三方平台登记的,应填写第三方平台名称。

在交易或融资业务中,各方都需要信息透明,而登记是最好的公示信息的方式。但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仓单登记平台,因此,标准明确,仓单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登记平台的名称。

(2)仓单应标注唯一编码,强调仓单的唯一性

仓单编号:应按相关规则制定,确保唯一性,内容宜包括仓单出具人、仓库、电子仓单的信息系统等信息。

仓单编号是帮助交易或融资业务中各方,快速判断仓单是否重复的标志,因此,需要建立相关规则,以保证编码的唯一性,进一步确认仓单的唯一性。

(3)明确仓单应记载双方约定的质权设立方式

仓单质权设立方式:应填写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交付方式,如“交付”或“登记”。

《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区分了“有权利凭证”和“无权利凭证”两类仓单质权设立方式,直接影响仓单质押是否有效设立。但是,电子仓单是“有权利凭证的仓单”还是“无权利凭证的仓单”,《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未做进一步明确。为了减少纠纷,将质权设立方式以双方约定方式进行明晰。

(4)新增“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声明”要素

存货人活仓单持有人声明:应据实填写仓单持人对仓单用途的描述,如进行质押,应填写“质押”;如进行转让,应填写“转让。

仓单应据实填写仓单持人对仓单用途的描述,如进行质押,应填写“质押”;如进行转让,应填写“转让”。使持单人更清晰了解仓单的用途。

(5)仓单标明货权,保证“货单一致”避免虚假仓单风险

存货所有权证明:填写与仓储物权属有关的证明文件,纸质仓单宜粘贴相关复印件,电子仓单宜链接相关电子文件。

在现实业务中,交易和融资机构均会关注存货所有权文件,虽《民法典》中未要求企业提供,又考虑到相关文件对于权利人的重要性,因此,标准修订时将此项内容新增到可选要素中,供市场择优选择。

(6)新增“存货质检证明文件”可选要素

存货质检证明文件:填写与仓储物质检有关的证明文件,纸质仓单宜粘贴相关复印件,电子仓单宜链接相关电子文件。

在现实业务中,交易和融资机构关注存货质检文件,虽《民法典》中未要求企业提供,又考虑到相关文件对于权利人的重要性,因此,标准修订时将此项内容新增到可选要素中,供市场择优选择。

(7)新增“出具仓单信息系统”可选要素

出具仓单信息系统:应填写电子仓单出具所使用的系统名称。

在现实业务中,几乎都是电子仓单。虽《民法典》中未要求企业提供,但为了防止企业使用多套系统对同一批存货出具仓单,新增“出具仓单信息系统”可选要素。

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的修订是对现行法律中关于“仓单”的细化和补充,将有利于完善我国仓单体系,规范仓单管理,依托法律和行业标准明确各合作主体的权责,促进动产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目前该国家标准正在征求意见中(【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下一步,中国仓协将继续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召开小组讨论会,形成《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送审稿,也将邀请更多单位参与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使修订后标准适用更多的应用场景,共同推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