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仓单是要式证券。指的是仓单必须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也就是说,法律对仓单的格式有着严格的要求。这一点在《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指出仓单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仓单是无因证券。指仓单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形成仓单的原因为要件,仓单的效力与形成仓单的原因完全分离无关。
其可选要素是:
由于《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国家标准中相对应的有关条款应该会随之更新,同时最新对应的行业标准《大宗货物电子仓单》也将会在2021年晚些时候对外发布。由于历史上长期的国内外标准都使用了“电子仓单”这一称谓,所以为了使术语一致,我们这里的“数字仓单”和标准称谓的“电子仓单”是同一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