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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杨农:保管人与监管人,谁有权签发仓单?

动产和权利融资解读专栏

      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需要对货物进行仓储保管和仓储监管。保管和监管是两个不同的行为,那么,在实际执行中,保管人和监管人能否是同一主体?二者到底谁才有权签发仓单?什么样的仓储监管方式才是最可靠的?本文围绕保管人和监管人的概念和联系进行介绍,欢迎大家讨论交流!

签发仓单是保管人的法定义务

监管合同是各方合意的商业行为

      仓单是动产与权利融资的一种主流实现方式。仓库签发仓单是法律赋予保管人(即仓库)的法定权力。《民法典》第908条明确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第911条同时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在《民法典》相关篇幅中没有对监管人这个角色提出任何的规定,可见监管人在仓储合同中不具备法定地位。在通行的做法中,有融资机构为了实施更进一步对动产货物的监督,而在仓储合同之外单独签署监管合同来约束仓库的保管行为,这种监管合同是各方合意的商业行为,不是法定行为。而签发仓单,是保管人的法定义务,除非保管人通过合法的书面授权将仓单签发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同时对如危险货物等专业仓库而言,这种授权本身就已经违反了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 
      和银行对外签发单据不同的是,仓单流转必须经过签发仓库的书面背书才具备仓单转让的合法性,未经仓库签章同意,仓单的交收双方都不是合法的仓单交易对手,仓库有权拒绝提货。其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仓储费用的核算,也有货物特许经营的限制。另外,仓单流转是一种更便捷的货物贸易形式,特别是在产业数字化的今天,数字仓单的高效流转会减少贸易摩擦,增加贸易机会,也为工厂通过跟踪货物走向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提供更加准确和透明的条件。

数字技术是仓储货物融资监管的方向

      仓单融资只是动产融资应用的一个金融产品,在场景金融中产业的实际需求才是主轴和出发点。随着产业数字化的不断完善,对仓储货物的融资监管,施以数字技术的手段和方法将会是发展的方向。在许多仓储场景中,现有的数字技术监管模式完全可以替代传统的人力监管模式。特别是对货值巨大的大宗商品库存货物,靠一份监管协议的主体信用和现场监管人的道德控制,很难不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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