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权利融资系列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明确提出,支持“金融机构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那么,在实操中,仓库依托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等领先技术开立的数字仓单,是如何让仓单实现从仓库的“主体信用”向“物的信用”转换的呢?
对此问题,六六云链科技董事、江阴恒阳物流集团高级顾问左杨农在本文中做出了解读,欢迎业内的同仁们共同探讨,同时也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动产和权利融资系列解读”专栏。
传统的仓单从公元前2400多年的农业社会开始出现,一直延续到现在。自古以来,仓单的实质就是仓库主体信用的凭证,直到近些年信息技术、产业物联网和数字通讯技术的进步,才改变了仓单是仓库主体信用凭证的单一本质。仓单是唯一把仓库中的动产和提货权利依法联结在一起的凭证单据。《民法典》定义了仓单提货权设立质权的合法性。至此,仓库中的动产和权利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真正融合。
01
纸质仓单是仓库的主体信用凭证
02
数字仓单是“物”的信用表现形式
66云链区块链数字仓单平台开立的数字仓单(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