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张帆
我们在前文详细介绍了《民法典》体系下,“货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可细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存货客户作为“存货人”,经常对货物有权占有、无权处分。仓储企业作为“保管人”,基于与存货客户签订的仓储合同,并没有识别货物所有权人的义务,如果仓储企业在对外的文件中随意写明“货主”、“货权”等字样,将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其中,最典型的情况就是存货客户仅为代理人,而非所有权人。
上图是国际贸易中的简易物流流程。仓储企业判断存货客户的合法占有需要从货物交付环节入手。对于第三方如承运人、货代、船代等交付的货物,需要核实并确认货物收货人(所有权人)为仓储合同的存货人,具体包括要求存货客户提供进口提单、商检证明等资料。如果提单显示的收货人与存货人不一致的,仓储企业原则上会要求收货人提供同意存货人租库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