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6 06:21:03 zhaisen
基本案情
执行异议之诉双方提供的证据
2、有关涉案油品所有权确认的相关证据,租罐方大连市W燃料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W公司”)、保管方D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T公司出具的《货权说明》,证明大连W公司向D公司租赁的3号罐、6号罐内共16219吨油品所有权属于T公司。
(二)F银行提交的证据以及证明目的
法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T公司提交法院的买卖、运输、装卸油品以及D公司、大连W公司向T公司出具的《货权说明》等证据材料,同时,结合D公司提供的3号罐、6号罐的详细作业单和D公司、大连W公司、秦皇岛W公司三方的《协议书》等证据,上述证据与涉案的油品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涉案油品所有权人是T公司的可能性较大。
案件评析
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