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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杨农:数字仓单何以承载“物”的信用?

2022-11-01 13:12:48

 

动产和权利融资系列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明确提出,支持“金融机构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那么,在实操中,仓库依托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等领先技术开立的数字仓单,是如何让仓单实现从仓库的“主体信用”向“物的信用”转换的呢?

 

对此问题,六六云链科技董事、江阴恒阳物流集团高级顾问左杨农在本文中做出了解读,欢迎业内的同仁们共同探讨,同时也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动产和权利融资系列解读”专栏。

 

全文丨1185

阅读时长丨3分钟

 

 

传统的仓单从公元前2400多年的农业社会开始出现,一直延续到现在。自古以来,仓单的实质就是仓库主体信用的凭证,直到近些年信息技术、产业物联网和数字通讯技术的进步,才改变了仓单是仓库主体信用凭证的单一本质。仓单是唯一把仓库中的动产和提货权利依法联结在一起的凭证单据。《民法典》定义了仓单提货权设立质权的合法性。至此,仓库中的动产和权利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真正融合。

01

纸质仓单是仓库的主体信用凭证

仓库根据与存货人签署的仓储合同,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的仓单,是一份依法生效的提货保证文件,就是用仓库主体信用保证在提货人申请时可以把货物提出仓库,仓单是附属于仓储合同的凭证单据。所以法律规定在用仓单参与货物的流转时,必须取得仓库的背书同意,其原因之一是必须遵守开立仓单前的那份仓储合同的要求,只有愿意继承前手仓储合同要求的主体才会被仓库所接受,否则只能在履行提货手续后重新签署仓储合同再行签发仓单。

很明显在纸质仓单的操作中,仓单的确就是仓库的主体信用凭证。相信仓库在提货人申请提取货物时,履行仓储合同的要求发放货物,是仓单流转过程中的各方必须承担的风险。无论是参与交易的各方还是各种监管交易的机构,皆把仓库的主体信用作为其自身的风险控制要点。这是全球低信用社会都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屡见不鲜。

02

数字仓单是“物”的信用表现形式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产业物联网和数字通信技术的发展,用传感器在数字空间孪生出某一实体空间的货物状态,已经是一种普及型的数字化产业应用技术。图像类监控只是其中的一个视角,更多的是在无法提供视频图像的空间,也可以通过数字技术,在高频率采样的状态下获得物体的存在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了保管货物的环境信息和精确的货物位移信息。

在数字化仓库的环境中,按照仓储合同的要求,从货物入库交接的那一刻开始,所有的操作动作都被数字设备以秒级采样的方式存储记录在一个第三方机构的服务器之中,期间的任何时间点,都可以向被授权的人通过专业的平台和浏览器软件开放查阅,对事先设定的异常现象进行阈值触发报警。

66云链区块链数字仓单平台开立的数字仓单(样本)

这就是把过去对仓库的主体信用,用数字技术手段,真实地转移到了货物的存在状态上。仓库作为保管人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消除,而存货人、仓单持有人或者监管机构对仓库的主体信用焦虑得到了释放,从而形成了一个各方得益的正向激励机制,也完成了把仓单从单一的仓库“主体信用”转移到“物的信用”的转换。这样的数字仓单既满足了法律规制的要求,其附件所跟随的实时反映货物状态的数字文件在仓单存续期间,也一直被跟踪与记录。这些被跟踪记录的数字文件,被区块链技术存证在合乎法律要求的数字文件之中,随时可以参与有关权利的司法诉讼。

因此,我们所说数字仓单已经不是普通意义上理解的一份纸质仓单文件的电子格式表达,而是一个在数字空间中孪生现实状态下货物在仓库全生命周期的、一份以二进制字节方式存在的数字文件。所以说数字仓单是真正意义上的“物”的信用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