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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天津:推动发展动产融资,深化市场改革,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2023-03-02 19:24:22

近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委联合印发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工作方案,推出6方面举措并形成任务清单。

在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方面,围绕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编制出台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在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方面,推动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和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加快推进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为交易平台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

在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方面,推动发展供应链金融、动产融资,推动天津技术交易平台建设成国家级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产业链供应链上的企业等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用好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等基础设施,规范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融资便利度。

同时,天津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任务清单中明确落实责任主体。

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方面:

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推动第三方物流产业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网络货运等先进适用组织模式,培育扶持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促进全社会物流降本增效。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交易平台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依法发展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方面:

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依法发展动产融资。

(1)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研究推动天津市相关担保信息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共享互通,便利开展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工作。

(2)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等央行在津金融基础设施作用,推广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推动动产融资发展。

发展供应链金融,提供直达各流通环节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

(1)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持续落实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要求,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2)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产业链供应链上的企业等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用好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等基础设施,规范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融资便利度。

下方为《工作方案》全文:

天津市全面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工作方案

为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聚焦本市短板弱项,着力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推进市场制度规则与全国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流动,逐步实现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本市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任务事项

1.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围绕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编制出台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2.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围绕建设现代流通网络、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推动交易平台优化升级,优化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天津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和天津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建立健全基础设施网络,统一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机制,便利市场主体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同类型及同目的信息认证平台统一接口建设,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加快推进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为交易平台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

3.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围绕推动建立健全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和数据市场、能源市场、生态环境市场,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在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监管服务系统框架下搭建市级交易平台,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依法发展动产融资,支持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OTC)与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合作衔接,推动发展供应链金融、动产融资,推动天津技术交易平台建设成国家级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探索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污权试点交易,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4.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围绕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完善标准和计量体系、提升消费服务质量,建立质量分级制度,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推动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巩固拓展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品牌发展交流平台,鼓励各类组织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制定智能社会治理相关标准,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标准化制修订工作,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利保护,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加强我市服务市场预付式消费管理,完善重点民生领域消费纠纷协商处理办法。

5.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围绕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加强市场监管行政立法工作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监管和整治,对互联网医疗、线上教育培训等新业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重要工业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进维护统一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在京津冀地区积极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联动执法,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对新业态新模式采用包容审慎的方式进行监管。

6.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围绕着力强化反垄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推动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规范招标投标采购领域行为,建立健全算法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重点领域和行业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加强新业态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建立面向企业的统一政策信息发布和意见建议收集渠道,加强我市与其他地区间产业转移项目协调合作,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二)全面清理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情况,公平竞争、政务服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四个领域每两年由相关牵头部门组织全市各区、各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清查,于清查当年年底前形成清查报告,清查报告要明确清查范围、清查方式,对照清查事项逐项明确是否存在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清查工作要做到对照重点、全面覆盖、深挖问题、清仓见底,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1.公平竞争专项清查。全面梳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存量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对是否存在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是否存在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进行清查。以查促改,全面推动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

2.政务服务专项清查。全面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及涉及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的有关政策。对下列情形进行清查:一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二是是否存在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三是是否存在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四是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是否存在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五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中,是否存在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是否存在要求企业在政务服务前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是否存在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六是是否存在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是否存在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市政务服务办牵头负责)

3.政府采购专项清查。对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情形进行清查:一是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新成立企业、外地企业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是通过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以及违规设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三是对外地企业设置隐性门槛和壁垒,违规设立供应商库和商品库,强制企业进入特定有形场所交易并通过本地注册、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方式设置外地企业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排斥或变相排斥特定区域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四是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限定,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特点的指标,指定购买特定国家或地区品牌的产品,指向内资或外资企业产品;五是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4. 招标投标专项清查。对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进行清查:一是是否存在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的情形;二是是否存在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活动的情形。(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三)推进京津冀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的决策部署,高水平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与北京市、河北省两地建立合作机制,从破除市场藩篱、打通循环堵点出发,以适度超前、可操作执行为标准,谋划一批提升京津冀三地市场化水平、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工作举措。同时,强化跟踪评估,结合区域一体化进展和实际效果,适时对工作举措进行动态调整。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解放思想,主动破除区域藩篱,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大循环。

(二)建立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建立天津市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办、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沟通对接。各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抓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

(三)主动谋划创新。各区、各部门要围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经常性地主动发现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谋划工作举措,开展政策创新。同时注重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的沟通衔接,及时了解国家层面的最新要求和工作方向,做好提前谋划。相关单位要主动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积极支持各区各部门的政策创新。

(四)加强评估监督。各区、各部门要加大推动力度,强化跟踪评估,及时督促检查,定期梳理情况,每半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天津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任务清单》任务完成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为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