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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部印发《2023 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2023-04-14 18:52:19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指导地方提高执法检查效能,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2023 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作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点事项内容。

2023 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序号1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执法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 空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管理

序号2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包括主要负责人未进行安全风险承诺公告,或者承诺公告与现场情况不相符合、虚假承诺等相关情形)。

【执法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五安全承诺公告企业安全承诺:企业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研判的基础上,落实相关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当日所有装置、罐区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控。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备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管理

序号3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管线(包括管件)进行测厚。

【执法检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1.《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七、设备完好性(完整性)以及十二、事故和事件管理。

2.《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六)条建立和不断完善泄漏检测、报告、处理、消除等闭环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测、报告制度,对于装置中存在泄漏风险的部位,尤其是受冲刷或腐蚀容易减薄的物料管线,要根据泄漏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周期性测厚和泄漏检测计划,并定期将检测记录的统计结果上报给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安全管理部门,所有记录数据要真实、完整、准确。企业发现泄漏要立即处置、及时登记、尽快消除,不能立即处置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设备泄漏台账,限期整改。加强对有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记录文件以及采用的检测和评估技术标准等泄漏管理文件的管理。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第六条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并定期将检测记录的统计结果上报给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安全管理部门,所有记录数据要真实、完整、准确。企业发现泄漏要立即处置、及时登记、尽快消除,不能立即处置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设备泄漏台账,限期整改。加强对有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记录文件以及采用的检测和评估技术标准等泄漏管理文件的管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备注】设备管理

序号4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设备、管线及管件发生泄漏,未妥善处置仍继续运行,或者打卡子带“病”运行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执法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1.《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七、设备完好性(完整性)以及十二、事故和事件管理。

2.《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六)条建立和不断完善泄漏检测、报告、处理、消除等闭环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测、报告制度,对于装置中存在泄漏风险的部位,尤其是受冲刷或腐蚀容易减薄的物料管线,要根据泄漏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周期性测厚和泄漏检测计划,并定期将检测记录的统计结果上报给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安全管理部门,所有记录数据要真实、完整、准确。企业发现泄漏要立即处置、及时登记、尽快消除,不能立即处置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设备泄漏台账,限期整改。加强对有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记录文件以及采用的检测和评估技术标准等泄漏管理文件的管理。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第六条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生产装置带“病”运行管理

序号5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联锁摘除未履行手续,或者未及时恢复。

【执法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1.《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七、设备完好性(完整性)以及十、变更管理2.《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第二十二条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备注】生产装置带“病”运行管理

序号6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变更管理制度未落实(包括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主要负责人、原料、工艺路线产品、关键设备方面发生的变化未纳入变更管理,或者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等相关情形)。

【执法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条第九项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九)变更管理制度。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十、变更管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变更管理

序号7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执法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第一条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备注】储存设施异常运行和变更管理

序号8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油气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 空白

【执法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第六条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备注】储存设施异常运行管理

序号9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未构建或者未有效运行的。

【执法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 空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备注】重大危险源管理

序号10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未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责任制并如实履职等相关情形)。

【执法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第二章 包保责任。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备注】重大危险源管理

序号11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执法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五条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  空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重大危险源管理

序号12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执法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第4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七条第三项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3.《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委[2020]3号)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备注】危险化工工艺管理

序号13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涉及硝煊泵蚌编哎采脖圭皑掣袄翱矮瞪镑肩阜傲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企业,未开展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对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或者未落实评估建议。

【执法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九条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3.《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委[2020]3号)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危险化工工艺管理

序号14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包括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等相关情形)。

【执法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痴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瘾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委[2020]3号)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第三条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备注】危险化学品安全从业人员资质学历管理

序号15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

【执法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5.2.16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5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他厂房、员工宿舍等应不小于GB50016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委[2020]3号)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合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隐患管理

序号16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执法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  空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备注】重大隐患管理

序号17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

【执法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  空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备注】重大隐患管理

序号18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执法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三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  空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重大隐患管理

序号19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执法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四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 空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重大隐患管理

序号20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执法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3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应符合表5.2.3-1的规定。当存在有两种以上可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照混合后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设备,无据可查又不可能进行试验时,可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对于标有适用于特定的气体、蒸气的环境的防爆设备,没有经过鉴定,不得使用于其他的气体环境内。

2 Ⅱ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符合表5.2.3-2的规定。

3 安装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热表面点可燃性粉尘层引起的火灾危险。Ⅲ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选择。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重大隐患管理

序号21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投用或处于非正常状态,长时间报警未处置。

【执法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备注】重大隐患管理

序号22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未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特殊作业未履行许可手续;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作业过程无人监护。

【执法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十四项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八条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6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4.10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5.3.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6.3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  空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重大隐患管理

序号23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执法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3.《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53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和经营许可要求,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品种、数量。5.4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分类,包装,储存方式及消防要求。5.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存,应符合附录A及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  空白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备注】重大隐患管理

序号24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现场感知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未正常运转。

【执法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预防事故设施(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测检验设备、仪器。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 空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备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

高危细分领域类
序号25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涉及硝化反应的装置(厂房)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超过3人。

【执法检查依据】 空白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1.《硝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表2重点检查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第9条硝化车间(装置)、硝化工艺上下游装置的所有生产工序应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应达到100%

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附件1安全基础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制在3人以下。

【处罚依据】 空白

【备注】硝化工艺管理

序号26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硝酸铵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等标准要求确定硝酸铵最大储存量。硝酸铵库房间距离不足50米;固体硝酸仓库周边50米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散装储存和露天存放固体硝酸铵等相关情形)。

【执法检查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3.《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三、完善硝酸铁储存安全管理措施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的化工企业要进一步提升固体硝酸库房储存条件,比照《民爆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7.13规定,单个库房存储量应不大于500吨,库房周边(50m)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固体硝酸按库房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要求,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须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硝酸按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固体硝酸铵库房在满足上述储存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储存。固体硝酸按应严格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6.5条要求不准与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固体硝酸铵严禁与可燃物粉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及金属、强酸、强碱接触,严禁露天储存。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硝酸铵生产企业专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表1硝酸铵企业重点检查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第11条固体硝酸铵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严禁与易燃物、可燃物、还原剂、强酸、强碱、亚硝酸盐、金属粉末等禁忌物质混存混放或接触;严禁露天存放、散装储存(不带外包装的净货储存)。第13条固体硝酸按仓库周边50m内,不应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不应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表2硝酸铵生产企业重点检查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第5条新建、改建、扩建硝酸铵建设项目应按照GB/T37243中的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应满足GB36894要求。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时,应将企业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定量风险评价。储存危险性类别属于爆炸物的硝酸铵仓库和储存硝酸铵不合格品的仓库,应按照GB/T37243中的事故后果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备注】硝酸铵管理

序号27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苯乙烯、丁二烯储运系统未采取降温设施,苯乙烯储存温度超过20C、丁二烯储存温度超过27C。苯乙烯、丁二烯的聚合装置紧急终止剂加入管线上手动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执法检查依据】  空白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1.《丁二烯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2.2丁二烯储存安全管理排查重点 第2条丁二烯球形储罐应采取以下措施: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下时,应设置水喷淋冷却系统;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系统和阻聚剂添加系统;第4条降低丁二烯物料温度。丁二烯储运系统温度不大于27C,确保冷回流、冷剂、循环水系统运行正常。

丁二烯生产工2.5艺安全管理排查重点第12条以丁二烯为原料的聚合工艺,应设置紧急冷却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泄放系统。当聚合反应超温、搅拌失效或冷却失效时,能及时加入聚合反应终止剂。

2.《苯乙烯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2.2苯乙烯储存安全管理排查重点第3条苯乙烯储罐应设计喷淋设施或制冷设施,保证苯乙烯储存温度不高于20C。2.5苯乙烯生产工艺安全管理排查重点第12条 以苯乙烯为原料的聚合工艺,应按照重点监管危险工艺安全控制要求并结合HAZOP分析结果,将聚合反应釜内温度、压力与釜内搅拌电流、聚合单体流量、引发剂加入量、夹套冷却水进水阀建立联锁关系;设置紧急冷却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泄放系统,当反应超温、搅拌失效或冷却失效时,能及时加入聚合反应终止剂。

【处罚依据】 空白

【备注】苯乙烯丁二烯管理

序号28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湿式气柜储存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的气体。

【执法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预防事故设施(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测检验设备、仪器。控制事故设施(7)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附件9 重点危险化学品特殊管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六)氯乙烯 第6条 氯乙烯气柜进出总 管应设置压力和柜位检测,DCS指示、报警、联锁,记录保持时间不低于3个月。气柜压力和柜位联锁应设置高高或低低的三选二联锁动作。第11条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紧急切断阀。

2.《工业企业湿式气柜技术规范》(GB/T51094)第9.3.1条气柜不应储存溶于水的各种气体和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的气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备注】氯乙烯和气柜管理

序号29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液氯储存区未设置密闭厂房和自动吸收系统的。

【执法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二、淘汰落后的设备未设置密闭及自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仓库。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 空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备注】液氯管理

注:高危细分领域类第 25 项、第27 项,目前正研究修订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在有关标规范出台前指导有关企业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