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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亿专网通信造假案背后的融资性贸易及会计处理判断

2024-01-10 09:19:39

一、900亿大案!

2023年12月28日,位于北京海淀区的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瑞斯康达公司发布公告,称上交所12月27日下发关于对瑞斯康达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早在8月31日,中国证监会已向瑞斯康达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3号》:对公司罚款200万元,对公司相关人员合计罚款290万元。

之所以对瑞斯康达处以重罚,原因是因为其参与了“专网通信业务”,从2019年至2020年,财务报表累计虚构营业收入6.1亿元,虚构利润总额1.1亿元,属于严重违反《证券法》的财务造假行为。

最近几年,“专网通信业务”已经成了财务造假的代名词。

专网通信业务,英文为Private Network,原指为公司或政府等提供的应急通信、指挥调度、日常工作通信等服务,对此国内外并无准确的定义,一般包括基站、网关设备等系统层、根据客户应用场景开发的调度台、录音设备等应用层以及手持终端、车载终端等数传终端层,涉及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本来属于高精尖的科技业务,却因为一个人一个公司的出现,在资本市场疯狂套取900亿资金,令十几家上市公司炸出无数惊雷!惨淡的A股更加雪上加霜!

隋田力,ST宏达的实控人,“专网通信业务”造假案的最大元凶,原上海星地通的工程研究所所长,曾担任中国电子工业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人,曾在解放军、武警、公安通信部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任职。

隋田力原本应该是一个有功于国家民族的人,却走了一条相反的路,他利用自己特殊的背景,利用军方“专网通信业务”,玩弄虚构交易的把戏,吸引了包括上海电气、中天科技、ST凯乐、中利集团、瑞斯康达、合众思壮、国瑞科技、ST华讯、航天发展、浙大网新、亨通光电、汇鸿集团、宏达新材、康隆达、ST新海、江苏舜天、泽达易盛在内的17家上市公司参与其中,靠虚构交易刷爆业绩,哄抬股价,大股东套现离场,小散户一地鸡毛,最终上市公司纷纷暴雷,排队领监管机构的处罚书,其中不乏普华永道、天健、立信、容诚、信永中和等大所的客户,涉案资金高达900亿元人民币!

从2021年上海电气案发到如今瑞斯康达处罚落地,该案的硝烟依然没有完全消散,未来还不知会不会有新的受害者出现,让我们拭目以待吧,只有连根拔除这些毒疮,彻底清除害群之马,资本市场才能健康发展!

园主仔细分析“专网通信业务”的造假过程,总结出融资性贸易的具体模式。

二、融资性贸易的具体模式

1、自我循环模式

这是最容易操作的一种融资性贸易。

隋田力一开始使用的就是这种模式,他将宣称军方专用的专网通信整机产品拆解成原材料主板、零部件,然后重新组装,利用自己控制的一批通信技术公司,伪造上下游购销的业务链条,精心布局,巧妙设套,打造出一整条采购、组装、贴牌生产、销售的自我循环业务,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甚至实物流也严丝合缝。

自我循环贸易最常见的方式就是通过同一家公司,或者同一个集团内的关联公司之间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配合,实现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单据流完美闭合,甚至还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多绕几个圈子,增加隐蔽性,让中介机构黔驴技穷,但往往未发生实物流转。

在自我循环过程中,最开始的主导方如果需要融资,便可以通过该模式获得一定期限的融资,而参与其中的中间方和出资方,不管是第几手,都可以以贸易利润的形式赚取贷款差价(即借款利息,资金占用费)。

大家一开始都清楚,参与各方,包括出资方,都是以获取差价而非占有货物销售为交易目的,所以,自我循环贸易中往往并没有真正的货物流转,没有人真正关心有没有实物。

隋田力控制的众多公司,成为专网通信业务的资金池及业务通道。其中,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核心公司,负责管理资金池及产品上下游拆解功能。而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迈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业务通道公司,以资金走账、流转单据方式参与自循环贸易,并收取通道费(1.5%-2%)。

由此,宏达新材在2019年至2020年虚增了收入及利润: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21683.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

合同、单据、资金、发票转了一圈,大家的营收、现金流都大了,财务报表好看了,股价又涨了,实控人又成功套现了,股民们又一次被骗了!

2、我说他卖你来买模式

我说他卖你来买模式,又叫托盘贸易,指公司(出资方)作为购销合同的中间方,事先锁定上下游价格,指定供应商向客户(融资方)出售货物。

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实际只提供资金,接受客户(融资方)的融资,以委托名义或者贸易商名义,代客户(融资方)付款至供应商(收钱方),客户(融资方)在一定账期内还款,通过合同约定,公司一般会将采购、保管、销售等环节全部交给客户(融资方)完成,或者将其中两个环节交给客户(融资方)的关联方公司完成。

公司一般在合同中约定由供应商直接发货至客户(融资方)指定的场地,客户(融资方)验收即代表公司验收,甚至只流转“仓单”式的货权转移凭证,实际上,公司只提供了资金,实物的运输、保管、验收均不参与,即使参与,也是象征性在客户(融资方)验收时自制单据或以公司名义交货,营造出自营贸易的假象,实质交易目的仍然是赚取资金占用费,而不是正常贸易利润。

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融资性贸易,公司(出资方)以银行存款、银行承兑票据、信用担保、有价证券质押等形式为客户(融资方)提供资金、增信支持,同时,公司(出资方)交易目的是赚取资金占用费,不会承担货物的损失、价格变动等存货风险(真的不能承担),又不会真的实际控制货物(真的不需要控制),即使合同约定所谓的“控制”,也是为了做给别人看,其实公司(出资方)不会真的关心实物的货权;最后强调,公司(出资方)交易目的就是赚取资金占用费,无论找多少借口,说多少谎言,都无法掩盖这个真实而又“合理”的目的。

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田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

因此,托盘贸易是最常见的融资性贸易,公司作为出资方,由垫资行为而产生的信用风险无法有效管控,名为贸易,实为放贷,缺少金融监管,极易造成资金风险,而为了掩盖资金风险,需要不断补充资金,直到全盘崩溃,因而国有企业被监管机构严令禁止参与托盘贸易,但是托盘贸易因为可以轻易刷爆营收的数字,而为公司创造巨大业绩,所以被广大国企管理层视为”业绩泡泡机”、“五百强制造器”而不愿放手,中毒至深,非壮士断腕不可遏止。

3、当铺贸易模式

当铺贸易模式指客户(融资方)将自有或第三方所有的货物质押给公司(出资方),公司(出资方)委托仓储公司或自己集团内公司对货物进行监管,进而为客户(融资方)提供资金,最后仍然以交易的形式,赚取资金占用费的模式。

在当铺贸易模式下,公司(出资方)通常面临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客户(融资方)如果经营不善,或者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竞争恶化,导致资金紧张,无法偿还融资,势必会造成烂账。

(2)保管风险。当铺贸易模式依赖仓储公司的保管能力和职业道德,保证货物不发生损失,一旦仓储公司发生“意外”,火龙烧仓,水漫金山,一夜化为灰烬泡影,到时死无对证,那公司的应收账款也必将血本无归。

(3)价格风险。公司全靠当铺中的货物保值,如果货物的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变得一文不值,那保值的作用也不复存在,如果客户拒绝还款,货物又变成一堆垃圾,公司即使变卖货物也无法回本,赔了夫人又折兵。

当铺贸易模式同样是融资性贸易的变种,只不过增加了存货质押的环节,同样缺少金融监管,风险一旦放大,2万亿的恒大就是先例。

三、如何区分融资性贸易和正常贸易

1、正常的贸易

贸易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联系着生产厂家和终端客户,贸易本身是实现商品价值的重要媒介。

“仓单”是一种货权转移的凭证,如果仓单转让时,真的有第三方仓储机构,负责实物商品的管理,如有证据表明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实际持有对应货物的所有权,且不是过渡性、暂时性的,买卖双方交易的目的是货物,货物随着仓单转让,进入生产或者消费领域,则属于正常的商品流通。

会计处理判断:

如果是真实的贸易,按照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模式划分,承担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的,可以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否则,交易虽然是真实的,但有可能是代理式、供应链式贸易,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2、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最典型的特征就是以赚取资金占用费为目的,所谓合同标的——货物,不过是合同形式,即使质押货物也是融资的一种保障,实质还是以虚构购销合同方式,形成合同、仓单(表现为货权转移书、发货通知、放货通知、货权证明、提货函、提单等等形式)、发票等单据流和资金流,但往往没有实物流转,公司也不参与实物流转,不具备商品交易的商业逻辑,通过向供应商预付货款或者向客户提供账期赚取资金占用费。

会计处理判断:

如果是融资性贸易,不应当适用收入准则,而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额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不应当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总额法、净额法都不确认),而应当确认利息收入,现金流也应当列报在筹资活动中。

如果是空转、走单式的虚假贸易,非真实业务,更不应当确认收入,资金往来而应该计入往来科目,相应收益或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